法務部
虛擬貨幣犯罪之法制及偵查實務研究、金融情報中心之法制與實務運作研究
基本資料
| 系統識別號: |
C11402118 |
| 相關專案: |
無 |
| 計畫名稱: |
選派至美國芝加哥大學修習碩士# |
| 報告名稱: |
虛擬貨幣犯罪之法制及偵查實務研究、金融情報中心之法制與實務運作研究 |
| 電子全文檔: |
C11402118_1.pdf
C11402118_2.pdf
|
| 附件檔: |
|
| 報告日期: |
112/11/01 |
| 報告書頁數: |
109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
| 出國期間: |
111/08/03 至 112/08/02 |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 陳詠薇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現今金融犯罪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如何面對此情景,有效順應局勢,甚至站在時代前方率先一步蒐集相關金融情資,成為打擊金融犯罪之基本要務。本文以美國法制為主,細繹美國法制系統以及國際金融情報組織下之各個金融情報蒐集網。期望能藉由此讓讀者,對於美國金融情報蒐集中心能有初步架構式了解與掌握。筆者更進一步舉出該等政府機構具體運作或案件,希望能讓讀者對於美國金融情報中心體制,以及其等實務運作上效果,能有更清楚的理解。筆者亦期盼上開分析研究方法,能對我國未來立法或修法上,產生有俾於我國打擊金融犯罪之效能。 加密貨幣是新興且充滿無限變數之產業,當立法機關來不及因應並為之量身打造一套具體規範時,如何加以定性,並讓舊有現行法規能與時並進予以應用,實屬至關重要。本文先從我國司法機關視野,來探討加密貨幣之性質,並進而去比較現行美國判例、司法偵實務對於加密貨幣之定性、監管、加密貨幣犯罪追緝,希冀能藉此從中給我國立法者、金融監理機關,帶來一個更完整的外國法比較視野,也希望能充當推動我國未來法制關於加密貨幣監管上之助力。本文所引用的兩個美國法院命令,均為同一紐約南區地方法院之不同法官於今年七月所作之民事司法裁決。筆者之所以選用該兩則命令,理由一是SEC v.Ripple Labs、Ripple公司高階領導人 Bradley Garlinghouse、Christian A. Larsen乙案在區塊鏈產業以及社群媒體中引發強烈議論,而另一則司法裁決SEC v. Terraform Labs、公司發起人兼CEO和大股東Do Keyong Kwon案,雖該裁決在區塊鏈之社群媒體上並未如前者般激起巨大水花,但所創設的Luna幣及UST穩定幣崩盤均造成區塊鏈金融的巨大損失及多家區塊鍊交易平台及創投公司倒閉,使各國政府及監管機構正視這新興金融崛起的影響。又,二者均在至關重要之議題:「區分加密貨幣之銷售方式是否有必要?若有必要的話,對於法人機構之銷售與平台銷售(即次級市場銷售),其等銷售行為何者須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兩者判決理由,立場、理由截然不同。另本文亦簡要說明美國對於加密貨幣犯罪之偵查作為,作為我國辦案、立法改革之參考。所謂:「它山之石,可以為錯…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筆者寄望本篇能在未來給我國立法者、司法機關提供不同角度觀察與省思。
其他資料
| 前往地區: |
美國; |
| 參訪機關: |
美國芝加哥大學 |
| 出國類別: |
進修 |
| 關鍵詞: |
虛擬貨幣犯罪、金融情報中心 |
| 備註: |
|
分類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