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1200048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選派至美國哈佛大學擔任訪問學者# |
報告名稱: |
目標性金融制裁之法制與實務研究 |
電子全文檔: |
C11200048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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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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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9/09/25 |
報告書頁數: |
199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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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8/08/28 至 109/07/16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陳僑舫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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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制裁係針對被制裁目標所採取之措施或行動,以期影響制裁目標之行為、政策或行動,是一種政策工具,可以限制貿易、金融交易、外交關係,透過相關的立法、規則等,構成複雜的制裁體系。過去十年,美國大規模使用金融制裁作為外交政策工具,由國家安全官員設計和實施相關系統,美國檢察官發揮核心作用,對全球金融體系核心的銀行發動刑事案件訴追,透過檢察官對全球銀行執行刑事訴追,新一代的目標性金融制裁,大幅提升美國金融制裁制度之有效性。
新一代目標性金融制裁有效性的關鍵,取決於美國控制國際金融基礎設施,以及美元作為國際貿易和儲備貨幣的主導地位,但美國檢察官的強力行動發揮影響力,囊括全球銀行為美國制裁法規的執行者。從渣打銀行、匯豐銀行及法國巴黎銀行等案例研究顯示,檢察官的行動比監管機構更有力,緩起訴協議及認罪協議所附加要求的合規義務,讓全球銀行將遵守美國制裁制度列為首要議題。透過緩起訴協議及認罪協議,逐步加重對銀行的罰款,並附加其他履行義務條件,刑事起訴不僅僅是懲罰和遏制犯罪的手段,同時也是將美國法律範圍擴展到美國境外的工具,導致外國銀行必須遵守美國制裁法律,執行美國制裁的政策。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哈佛大學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目標性金融制裁、法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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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
法律事務 |
施政分類: |
檢察事務相關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