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日本消費性商品後市場管理與標示規範管理研修計畫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701755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參加日本消費性商品後市場管理與標示規範管理研修計畫# |
報告名稱: |
日本消費性商品後市場管理與標示規範管理研修計畫 |
電子全文檔: |
C10701755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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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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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7/10/07 |
報告書頁數: |
56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黃雯苓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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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其他 |
曹碩修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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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
其他 |
李瑋埕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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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
其他 |
李秉宸 |
經濟部 |
商業司 |
專員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依消費生活用製品安全法規定,屬重大事故者,製造商與進口商需在10天內向消費者廳通報,該廳並會通知經濟產業省,由該省責成NITE進行事故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要求供應商採取必要的措施。非屬重大製品事故者,經濟產業省僅鼓勵企業自願性向NITE通報。至於在商品危害之風險評估上,日本係採R-Map風險矩陣作為商品風險評估的方式,並劃分為三種風險等級,依個案風險情境條件,轉換至R-Map風險矩陣來判定商品危害等級與頻率,並依判斷結果採取「本質上安全設計」、「安全防護」及「加強使用說明與警告」等安全對策。
日本檢驗法規與品質表示法原則上不會有就同一標示規範不一的情況,因各主管機關制修訂法規時,均會參考JIS規定。又同一商品在日本,一般不會由不同主管機關進行管理,如果有則相關主關機關在制定規範時會彼此進行協商。此外,品質表示法與日本工業標準(JIS)標示項目的規範目的不同,彼此屬於各自獨立的規定。該法訂有某標示事項要求, JIS不一定會有該標示事項,實務上,JIS未規定的標示事項,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則仍可追加至品質表示法中規範。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日本規格協會、獨立行政法人製品評價技術基礎機構、一般財團法人日本文化用品安全試驗所、三越伊勢丹控股公司品質管理部門、獨立行政法人國民生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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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重大事故,R-Map,家庭用品質表示法,JIS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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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
財政經濟 |
施政分類: |
檢驗管理、認證與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