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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參訪荷蘭畜牧業管制策略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504829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考察訪問國外畜牧業污染稽查、管制及相關配套措施#
報告名稱: 參訪荷蘭畜牧業管制策略
電子全文檔: C10504829_1.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6/03/08
報告書頁數: 12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出國期間: 105/12/19 至 105/12/23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郭愛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保處 環境技術師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荷蘭法規(Omgevingsrecht) 有訂定飼養各類動物一定數量以上須符合畜牧場法規,針對畜牧場針對異味處理,規定畜牧場周界濃度與場內濃度比需降低85%,因此亦有針對飼料做改良,而如何推廣則由飼料廠商提供給針對畜牧場更換糞肥成本及運用其飼料之成本進行分析並提供給業者,畜牧業者再依其成本考量選擇適合之方式,政府單位不會介入協助推廣。 本次參訪除瞭解荷蘭當地豬隻養殖區域、進出口及近期研究等背景說明簡報外,同時參訪研究中心內依據不同飼養區塊進行說明並請教如何管理豬隻排泄糞尿等進行討論。研究人員表示,透過母豬與小豬習慣及喜愛的環境溫度,訓練豬隻養成排泄及休憩不同位置的習性,並於小豬離開哺乳期時,開始訓練,以利後續養豬場糞尿集中處理。 實際參訪荷蘭當地畜牧場Goat farm Ridammerhoeve,該養羊農場採開放式牧草養羊,並有與豬及牛共養狀況,而農場內更有由農場中羊隻所生產羊乳製程的羊製品販賣等,農場內亦有提供旅客餐飲及遊玩等設施,並有販賣飼料及牛奶餵養。 於荷蘭如需設置新畜牧場,業者須與當地鄰近居民進行溝通協調,業者須提供當地居民有利的需求及承諾(如提供假日遊玩休憩地),法規並無訂定相關設置畜牧場前之規定,但當設置完成則須符合畜牧法規中規範畜牧場須符合之規定,且畜牧場需同時發展觀光及回饋鄰近居民。 藉由本次參訪行程,雙方不僅建立初步的友誼,也為未來對於荷蘭畜牧業法規部分建立諮詢管道。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荷蘭;
參訪機關: Swine Innovation Centre (VIC),Giethoorn,Goat farm Ridammerhoeve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畜牧場,異味,污染防制措施,異味逸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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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環境保護
施政分類: 大氣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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