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考察美國工業活動逕流水管理制度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104279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考察美國工業活動逕流水管理制度# |
報告名稱: |
考察美國工業活動逕流水管理制度出國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104279_405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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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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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2/03/05 |
報告書頁數: |
41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江育德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保處 |
技正 |
薦任 |
陳俊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保處 |
技正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逕流廢水係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原料及物料而產生之廢水,如未妥善管制,各種污染物質(油脂、營養鹽、毒性化學物質等)會隨逕流而流出周界外,將造成水體污染。近年來,國內亦發生多起逕流廢水未妥善收集或管理而造成河川污染之事件,故有強化管理之必要,因此藉由本次考察,瞭解美國於工業活動逕流廢水之許可管理作法,以供我國未來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法參考。
美國淨水法(Clean Water Act)係於1987年後才開始正視逕流廢水污染問題,在此之前僅針對少數事業或特殊設施(如金礦開採),有實質管理措施。美國淨水法對於工業活動逕流廢水管理最主要為核發MSGP (multi-section general permit),其係針對10種工業活動、29種製程核發一般許可,此一作法可以大幅減少核發個別許可時之行政負擔。事業除取得MSGP外,另應提出逕流廢水污染防治計畫(SWPPP,storm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plan)經許可核發機關備查,並據以執行。
美國多數州對於逕流廢水管制並未要求應「符合特定限值」之硬性規定,而是著重於事業依各廠狀況提出「控制措施」(control measures)並落實執行。美國環保署經由長年調查所獲得結果,提出逕流廢水標竿水質(benchmark value),供環保機關及事業評估控制措施之執行成效(effectiveness),若排放之逕流廢水無法符合標竿水質,事業必須依環保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並採取改善措施,以降低逕流廢水污染。除採取控制措施外,逕流廢水之監測申報計畫(monitoring report program,MRP)亦為許可要求之重要一環,多數許可會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如一小時)或一定收集高度內(如四分之一英吋),要求採集數個明確點之水樣(採樣地點依個案要求),一般常見之監測項目包括TSS、pH、油脂(oil and grease)、大腸桿菌(Coliform)、溫度等。
歸結美國作法及國內實際情況,就逕流廢水管制而言,建議應與放流水有所區別,不強制其需符合特定限值,而是要求其加強監測,藉以評估事業所提出最適削減措施之執行成效,若有污染下游水體之虞,則要求其進行改善,較符逕流廢水污染削減之特質。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環保署第九區,舊金山水資源管制局,Tetra Tech顧問公司,Riverside郡水土保持局低衝擊開發(LID)試驗場,洛杉磯市政府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逕流廢水,逕流廢水污染防治計畫,MSGP,SWPPP |
備註: |
變更原核定考察計畫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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