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大英國協監察制度及其運作―以澳大利亞為例之研究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702686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97年度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
報告名稱: |
大英國協監察制度及其運作―以澳大利亞為例之研究 |
電子全文檔: |
C09702686_228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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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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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8/01/19 |
報告書頁數: |
78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林明輝 |
監察院 |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
主任秘書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本報告內容包括研究目的與過程、澳大利亞的政治體制及法律制度、監察使的設置及制度演變、澳大利亞聯邦監察使的實務運作、各州監察使之實務運作,及心得與建議等共6章。其中,澳大利亞聯邦監察使的實務運作一章論及聯邦監察使運作之權源,兼具多種身份之特定職權,檢視特定執法機關之秘密性活動,兼任首都領土監察使,依法行使的各種職能,個案調查及制度性通案調查,職員工作倫理守則及團隊諮商,執行職務之原則,陳情案件之分類及處理期限,恪遵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檔案法等規定,及人員之教育訓練等。本報告對於監察院之建議事項包括:(一)監察院除應發揮原有彈劾、糾舉、糾正等職權外,可強化為民眾解決問題之方法與績效。(二)監察院可以發揮協調者之角色,以提昇功能及機關形象。(三)在五權分立與制衡體制下,監察院應繼續維持其獨立、客觀、公平的作法及形象。(四)基於政府一體,監察院可為其他政府機關辦理教育訓練,以強化公務員處理民怨之能力,並發揮教育性的功能。(五)為協助解決政府制度性之問題,監察院可加化自動調查的功能。(六)澳大利亞監察使對於批評或非難其他機關行政行為,力求判斷標準之一致性,值得監察院參考。(七)澳大利亞聯邦監察使謹慎表達調查報告中非難政府及其官員之語氣,值得監察院參考。(八)監察院宜重視英文網站,繼續刊登重要調查案例摘要,並研議提供多種外國語文切換功能,以彰顯職能。(九)監察院應繼續與其他國家之監察機關積極交流,以提高國際間之能見度,並吸收他國制度及實務之長。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澳大利亞; |
參訪機關: |
澳大利亞聯邦監察使(Commonwealth Ombudsman)辦公室 |
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Commonwealth Ombudsman""New South Wealth Ombudsman Office""Queensland Crime and Misconduct Commission""Australian Commission for Law Enforcement Integrity"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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