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席生物多樣性公約第8屆締約方大會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501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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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參加生物多樣性公約第8屆締約大會 |
報告名稱: | 出席生物多樣性公約第8屆締約方大會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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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5/06/07 |
報告書頁數: | 59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http://www.forest.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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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95/03/18 至 95/04/03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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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國運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保育組 | 簡任技正 | 簡任 |
王慶康 | 外交部 |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 組長 | 簡任 |
許秋煌 | 外交部 | 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組長 | 薦任 |
林宜信 |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簡任 |
楊模麟 | 內政部營建署 | 內政部營建署 | 簡任技正 | 簡任 |
楊毓齡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研究員 | 簡任 |
施文真 |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系 |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系 | 副教授 | 薦任 |
趙榮台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 研究員兼副所長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摘要:生物多樣性公約第8屆締約方大會,於2006年3月20-31日,在巴西Parana州首府庫裏提巴(Curitiba)舉行,會議有締約方政府代表、聯合國代表、土著和地方社區組織、學術界和產業界代表等,大約3900人參加。另於3月26日舉行部長級會議,有93國部長參加,主要討論:生物多樣性、糧食和農業;生物多樣性、發展和消除貧困;生物多樣性和貿易;遺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享,希望經由各締約方部長討論獲得共識,能於返國後,落實推動該公約締約方大會之各項決議。本次會議主要審議於會議中區分為深入探討的議題:1.島嶼生物多樣性、2.缺水和半濕潤地區生物多樣性、3.全球生物分類倡議、4.獲取和惠益分享(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條)、5.生物多樣性公約第8 (j) 條及相關條款;6.傳播、教育和公眾意識(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3條)。;評量執行進度的策略性議題:1.執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策略計畫、2.包括2010年目標和的進展情況以及公約對相關千年發展目標的貢獻、3.千年生態系統評估結果的影響、4.完善機制以支持執行工作、5.監測進展和報告進程,包括將各項目標納入專題工作方案、國家報告和全球生物多樣性展望、6.與其他公約和國際組織及倡議的合作,以及讓有關利益方參與執行公約、7.對財務機制的指導。其他重要問題:1.專題工作方案:a森林生物多樣性、b內陸水域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c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d農業生物多樣性。2.跨領域問題:a保護區、b獎勵措施、c威脅生態系統、d影響評估、e賠償責任和補救、f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及公約的行政工作和2007-2008兩年期工作方案預算。於兩週大會結束後計有34項決議。
建議:
一、為充分掌握公約之發展及保障我國權益,我國當對將於2008年間在德國舉行締約方10次大會,應派員與會瞭解其發展,另本公約組織所發展出之議題日益複雜,各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之相關執行單位,應建立長期追蹤機制。
二、台灣的島嶼生態系是一獨特的生態系。因此,完成台灣本土生物多樣性基礎生物分類調查,應為我國優先推動之工作,並應排定調查之優先順序及提供穏定調查經費以盡全功另公約所通過之工作方案內五項目標,為國內規劃相關推動工作重要參考資料。
三、針對各類物種分類調查研究我國應以長期經費支持,同時發展以數位方式來進行收集交換,並且持續與合作良好之Bionet、GBIF、Species200等國際組織保持合作關係,以充分與國際接軌。
四、針對取得與惠益均享,國內業草擬「遺傳資源法」草案,然此草案偏重於資源之取得面,對於惠益均享的內涵較為不足,由於在公約下,對於取得與惠益均享(AB)S之國際機制正進行協商談判中,且公約締約國中類似之立法的國家為數不多,建議是否考慮持續就此一議題於公約下之發展進行觀察,並於立法尚未完成前,草擬一份物料遺傳協定(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MTA),針對欲使用我國之遺傳資源者,要求其必須與相關單位簽署此一契約,並於契約中明訂有關取得的程序以及惠益均享的主要條款,以此一契約運作之經驗加以觀察,以便後續有關之立法得較為完備。
五、生物多樣性公約經多年的推動,因生物多樣性仍持維減少,教育與公眾意識的建立實應加強,尤以各類教育及傳播系統建立更為重要。
六、對生物多樣性公約所提供全球生物多樣性展望中,引用千年生態系評估之結果,應廣泛全民宣導,使國人解生物多樣性之全球趨勢,及生態系所能提供人類服務及福祉。
七、本次大會中,在農業生物多樣性的討論,會場內外對遺傳利用限制技術(GRUTs)有各國有很強烈的不同看法,雖在本次大未作出重要決議,但仍是未來重要關鍵性議題,國內農政單位應對其付出相當的關注。
八、關於超越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深海海底遺傳資源探勘與使用部分,我國為海洋國家,因此建議密切注意此一議題後續的發展,一方面遵循國際法規的規定,共同致力於海洋資源的保護;另一方面也應維護我國在此方面的權益。
九、外來入侵種在國際管制中仍有漏洞及管理不一致,而造成外來入侵種對本地生物多樣性威脅。另由於入侵途徑可由海空運輸、旅遊等,因此,建議國內所成立之跨部會協調委員會應發揮統籌協調的功能。並因各單位使用之術語不一致造成執行上落差,應與減少,並加強必要的能力建設之訓練。
十、本次大會通過了「關於涵蓋生物多樣性各方面環境影響評估自願性準則」,並希望各締約方能以此準則操作環境影響評估,以降低對生物多樣性不利之發展。國內應參考其內容及精神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立法或評估程序中,做為國內開發時環境影響評估時重要參考及依據。
十一、建議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2010年目標下所列各項細部目標之相關指標追蹤台灣生物多樣性之狀況與趨勢,並據以擬定與落實生物多樣性策略與行動計畫。
十二、生物多樣性公約目前仍在蒐集交換資料,並提供各國及組織對不同相關議題提供論談空間,同時針對特別的議題發展出議定書如生物安全議定書,來要求締約方落實執行。因此我國應加強以非政府組織身份參與公約各項活動,建立與各國政府單位及非政府組織之接觸,或能對推展生物多樣性工作提供助益。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巴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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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巴西Parana州首府庫裏提巴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島嶼生物多樣性,獲取和惠益分享,傳播、教育和公眾意識,影響評估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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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林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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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分類: | 林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