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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經濟犯罪偵查資源(含金融檢查、鑑識會計等)之研究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601967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法務部選赴外國大學法學院進修# |
報告名稱: |
經濟犯罪偵查資源(含金融檢查、鑑識會計等)之研究 |
電子全文檔: |
C10601967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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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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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6/08/03 |
報告書頁數: |
42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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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5/08/01 至 106/05/17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張聰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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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經濟犯罪之偵辦須仰賴偵查資源之協助,始能充分發揮效能,本文選取公部門中之金融檢查、私部門中之鑑識會計及市場監視加以討論。首先,美國證管會享有金融檢查及調查權限,證管會調查之結果,得選擇以和解、民事或行政救濟等方式處置之,司法部則專責證券犯罪之追訴。證管會及司法部針對同一違反聯邦證券法規之行為,可能先後或同時進行其執法程序,故有所謂平行程序之爭議,但我國法與美國法背景不同。又鑑識會計可分為訴訟支援及調查性會計。訴訟支援方面,英美法上之專家證人,在我國應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而調查性會計在我國法可能之法源為:一、受金管會委託辦理金融檢查。二、作為刑事訴訟上之鑑定人。再證交所之監視報告,除關於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意見,其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規定有證據能力。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經濟犯罪,偵查,鑑識會計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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