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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赴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局及聯邦調解暨調停署參訪及參與短期訓練課程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103861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赴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局及聯邦調解暨調停署參訪及參與短期訓練課程#
報告名稱: 赴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局及聯邦調解暨調停署參訪及參與短期訓練課程
電子全文檔: C10103861_40136.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1/10/04
報告書頁數: 43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www.mol.gov.tw
出國期間: 101/06/23 至 101/07/04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葛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科員 其他
劉盈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科員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一)自我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於去(100)年5月1日施行後已屆一年,新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除勞資任一方得向本會提起交付仲裁外,更新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對於勞工因工會活動遭受不利益待遇、雇主支配介入工會或勞資任一方拒絕團體協商者,得向本會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惟裁決機制施行未久,本次參訓目的即希望研習美國國家勞工關係局(NLRB)累積之實務經驗及其機制之運作,並蒐集不當勞動行為態樣及判斷基準相關資料,以作為我國處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案件之參考。 (二)新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調解機制,增設獨任調解人制度,俾提供勞資雙方更暢通、多元的解決爭議管道。查美國聯邦調解調停署不僅協助爭議雙方透過談判技巧及集體協商來解決紛爭,其業務亦包含辦理國際領域中有關勞資爭議處理之交流活動,協助各國訓練調解人員及講師。故本次參訓亦期瞭解美國聯邦調解調停署相關調解知能及其培訓調解人員之課程計畫,不僅可作為我國調解、仲裁及裁決等案件之處理提供可能性之參考外,對本會規劃相關政策、課程及訓練等應有很大的助益。 (三)基此,此次派訓目的主要以學習美國處理調解、仲裁及不當勞動行為案件,瞭解相關調解知能、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重要因素分析以及搓合勞資雙方達成爭議事件和解技巧等項目,為我國調解、仲裁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等案件之處理提供多元性、可能性依循。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美國;
參訪機關: 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局,聯邦調解暨調停署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勞資關係,調解,仲裁,不當勞動行為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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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勞動行政
施政分類: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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