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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美國水污染總量管制及許可證水質限值核定原則考察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004796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考察美國水污染總量管制及許可證水質限值核定原則# |
報告名稱: |
美國水污染總量管制及許可證水質限值核定原則考察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004796_36365.pdf
|
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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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1/03/15 |
報告書頁數: |
29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儲雯娣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保處 |
科長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為規劃國內總量管制方式,及依據水體涵容能力核發及管理許可證,特安排此次美國考察,赴加州水質局第四分局(洛杉磯分局),瞭解該州運作機制,以協助研析國內相關管理制度。本次考察重點計有總量管制、許可證水質限值依水體水質涵容核發、都市獨立雨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許可證管理,及都市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等4項主題。
歸結美國經驗及國內目前實施狀況,提出幾點建議:
一、在執行總量管制上,極重要之一環即是正確估算污染總量,及精準掌握污染排放點。因此,包括建立非點源污染估算,及建立污染源確切排入點位置等,均為未來努力方向。
二、美國聯邦法規規定許可證核定之水質,必須依TMDL指定分配之污染量(WLA)之原則核發,國內近期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亦已增列相同管理機制。未來正式推動總量管制後,對於點源污染分配,即可與許可管理結合,透過許可加嚴達到管制目的。
三、國內無都市獨立雨水下水道系統(MS4)許可管理機制,屆時總量管制之實行計畫將缺漏一塊管制,難以進一步要求削減污染。未來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時,可考量增列MS4為許可管理對象,並賦予水質管理法律義務,使水污染管理更臻完備。
四、國內雨水下水道系統之主管機關,其角色仍保守停留在提供防洪排水功能,並未有水質管理觀念,宜對其增加水質規範,透過結構性(如晴天截流廢水處理、綠色街道等)、非結構性(如定期掃街等)之逕流雨水管理措施,以降低都市逕流廢水之污染量。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洛杉磯市政府、加州水資局第4分局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水污染總量管制、排放許可證、逕流廢水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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