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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美國水污染總量管制及許可證水質限值核定原則考察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004796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考察美國水污染總量管制及許可證水質限值核定原則#
報告名稱: 美國水污染總量管制及許可證水質限值核定原則考察報告
電子全文檔: C10004796_36365.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1/03/15
報告書頁數: 29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出國期間: 100/11/07 至 100/11/16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儲雯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水保處 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為規劃國內總量管制方式,及依據水體涵容能力核發及管理許可證,特安排此次美國考察,赴加州水質局第四分局(洛杉磯分局),瞭解該州運作機制,以協助研析國內相關管理制度。本次考察重點計有總量管制、許可證水質限值依水體水質涵容核發、都市獨立雨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許可證管理,及都市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等4項主題。 歸結美國經驗及國內目前實施狀況,提出幾點建議: 一、在執行總量管制上,極重要之一環即是正確估算污染總量,及精準掌握污染排放點。因此,包括建立非點源污染估算,及建立污染源確切排入點位置等,均為未來努力方向。 二、美國聯邦法規規定許可證核定之水質,必須依TMDL指定分配之污染量(WLA)之原則核發,國內近期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亦已增列相同管理機制。未來正式推動總量管制後,對於點源污染分配,即可與許可管理結合,透過許可加嚴達到管制目的。 三、國內無都市獨立雨水下水道系統(MS4)許可管理機制,屆時總量管制之實行計畫將缺漏一塊管制,難以進一步要求削減污染。未來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時,可考量增列MS4為許可管理對象,並賦予水質管理法律義務,使水污染管理更臻完備。 四、國內雨水下水道系統之主管機關,其角色仍保守停留在提供防洪排水功能,並未有水質管理觀念,宜對其增加水質規範,透過結構性(如晴天截流廢水處理、綠色街道等)、非結構性(如定期掃街等)之逕流雨水管理措施,以降低都市逕流廢水之污染量。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美國;
參訪機關: 美國洛杉磯市政府、加州水資局第4分局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水污染總量管制、排放許可證、逕流廢水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環境保護
施政分類: 事業廢水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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