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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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8/08/11 至 108/08/18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鍾瑞蘭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司 |
司長 |
簡任 |
林裕嘉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司 |
科長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德國於2002年完成債法現代化改革,新債法自2002年1月1日施行,主要修正之重要內容為「消滅時效」及「債務不履行」部分,蔚為國際上民事法發展的一大盛事。因我國民法債編甫於1999年完成大幅度修正,雖係繼受德國2002年債法現代化前之舊有規範,但當時國內普遍認為不宜在短期內再度啟動修法工作,應先觀察德國新債法後續實務運作之適用狀況後,再予適時檢討。而自1999年迄今已過20年,近年來司法實務判決已反應出我國現行民法之不足,另為配合全球化國際趨勢、現代新興交易模式及社會脈動與發展,允宜重新檢討我國債法之規範,使我國民法更符合時代潮流,並與國際接軌。
德國作為歐陸法系之繼受母國,在檢討修正我國現行民法之際,德國債法改革之歷程、背景、考量因素及經驗,均可作為我國之借鏡;再者,德國債法現代化的工作也一併歸納參考了近代國際及歐洲有關契約法制之發展,故考察德國債法改革經驗、了解德國債法發展及實務運作情形,將使我國債法之修正收事半功倍之效。職是,本次規劃考察拜會德國聯邦律師公會、法蘭克福高等法院及德國聯邦法院,透過與上開機關(構)之詢答交流,藉以瞭解德國債法改革發展背景、脈絡、法制及實務運作情形,所蒐集之資料將有助於我國汲取及深入瞭解德國債法之規範意旨、適用問題、解釋方法等,並觀察德國債法實務運作情形及未來可能發展,作為我國重新檢討民法重要制度體系架構之參考。本文將簡介德國債法改革之背景、推展過程及國際契約法之發展,再分述德國「消滅時效」及「債務不履行」改革後之法制重點,並就其立法後的實務運作情形,透過拜會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彙整詢答內容,最後依考察心得,提出法制實務建議。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德國; |
參訪機關: |
德國聯邦律師公會(Bundesrechtsanwaltskammer,簡稱BRAK)、法蘭克福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 Frankfurt am Main)、德國聯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簡稱BGH)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債法改革,國際契約法,消滅時效,債務不履行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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