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國際反毒實務及相關法制之研究-以日本毒品犯罪者處遇模式為中心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604444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選派檢察官赴日本研究# |
報告名稱: |
國際反毒實務及相關法制之研究-以日本毒品犯罪者處遇模式為中心 |
電子全文檔: |
C10604444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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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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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6/11/07 |
報告書頁數: |
64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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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5/09/01 至 106/08/27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葉耀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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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翻開台灣毒品政策的歷史篇章,一再映人眼簾的是向毒品宣戰之口號,而台灣數十年來與毒品作戰的方案,雖有不同之思維與改變,並由法律之修正與司法解釋之更迭,可窺見對於施用毒品者之定位,逐漸由「傳統之犯罪者」移向「病患型犯罪者」,對施用毒品者之刑事規制,亦針對初犯施用毒品或初次施用毒品後5年內未再犯之施用毒品者,改採「除刑不除罪」,而以治療為主之規制模式,但就其餘之施用毒品者仍採取傳統之刑事規制,運用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以嚇阻毒品之施用,並於97年間,由法務部實施「毒品減害計畫」,藉由檢察官運用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之方式,希冀得使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而達到降低再犯率之目標,惟由矯正機構之統計資料觀之,於96年至105年間,新人監受刑人中屬短期刑者約占8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新人監短期刑者,於此10年間,均維持 28%-31%間之高水位,足徵雖採取上開二階段之刑事規制政策,施用毒品人監之人數仍無顯著降低,而就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成效而言,自97年實施該政策以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比率約為11%,換言之,接近9成附命戒癮治療之毒品施用者,均因未能完成戒癮治療而遭徹銷緩起訴,而因緩起訴期間內經另案提起公訴而遭徹銷之案件中,超過8成均為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亦足徵上開「毒品減害計畫」之成效並未臻理想,亦未能達有效控制再犯之目的,是自有必要思考我國毒品之刑事規制模式與再犯防止之刑事政策,是否應有所改變。
首就我國所採二階段之刑事規制模式,雖係將毒品施用者視為「病患型犯罪者」,而於初犯時使之人觀察勒戒處所勒戒,再犯時即科以刑罰,然就整體之刑事規制思維,不論係在勒戒處所內之觀察勒戒,抑或矯正處所內之刑事執行,均偏重對施用毒品者設施內處遇之思維,而忽視社會內處遇之重要,又前開法務部所實施之「毒品減害計畫」,雖於設施內處遇外,另設社會內處遇之途徑,然執行效果有限,近9成參與計畫之毒品施用者,均遭徹銷緩起訴處分,而復回歸設施內處遇之下,足見我國刑事規制與毒品政策,並未有效調和設施內處遇與社會內處遇之合作功能。
而反觀世界各國,不論對於毒品施用者採取刑罰化,抑或非刑罰化之國家,均將毒品施用者之治療視為其反毒政策之核心,並多面向地改善毒品施用者之處遇措施。諸如歐陸國家,雖多對毒品施用者採取寬容之刑事政策,對毒品施用行為除罪化之國家,亦所在多有,其等就毒品施用者之刑事規制體系雖與我國迥異,然就其相關處遇措施與精神,仍有值得我國參考借鏡之處;另從前就毒品政策趨於嚴格之美國,亦因毒品施用案件高漲,監獄人滿為患,並隨之「治療性法學」思潮之興起,進而創設毒品法庭之制度,結合其司法與醫療體系,對毒品施用者創設一種嶄新的司法處遇模式,且此等風潮亦隨之影響加拿大、英國、澳洲等諸多國家,自可見此種新型之處遇模式,必有可得參考借鏡之處,是以擬基於鳥瞰歐美各國反毒政策之觀點,了解國際上針對毒品施用者處遇模式之變化與發展。然歐陸各國所採取寬鬆之刑事政策,與我國毒品施用者之刑事規制模式大不相同而美國因其毒品氾濫問題,源於美國南北戰爭之始即行產生,是其對於毒品施用者之處遇模式,幾經變化與修正,始有毒品法庭制度之產生,是該制度之產生,實有其歷史淵源與背景,固有作為我國參考之處,但其社會內處遇機構之基盤,仍與我國有所差異,縱欲參考其制度仍有一定之難度。
反觀日本雖亦受毒品氾濫之苦,然其毒品問題係肇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而其自始至終對於毒品施用者之刑事規制,均係以刑罰為其對應模式,並在此基礎上,逐漸擴充其社會內處遇之基盤與建設,並至近年亦傾向將毒品施用者視為「病患型犯人」,而強化其設施內處遇制度,並擴充社會內處遇,以及設施內處遇與社會內處遇之合作,則就毒品施用者規制模式之歷史背景而言,日本所採取之制度與刑事政策走向,對我國更有參考價值,是本文擬以日本毒品施用者犯罪處遇模式為中心,研究並探討我國相關問題之刑事政策走向。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無 |
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反毒,毒品非刑罰化,日本,毒品濫用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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