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出席「參加維也納公約第11次締約方會議暨蒙特婁議定書第29次締約方會議」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603732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維也納第11次締約國大會暨蒙特婁議定書第29次締約國會議# |
報告名稱: |
出席「參加維也納公約第11次締約方會議暨蒙特婁議定書第29次締約方會議」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603732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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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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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7/01/31 |
報告書頁數: |
136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謝炳輝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保處 |
副處長 |
簡任 |
謝議輝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保處 |
環境技術師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維也納公約第11次締約方會議(下簡稱COP-11)暨蒙特婁議定書第29次締約方會議(以下簡稱MOP-29),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臭氧秘書處(Ozone Secretariat)於西元(下同)2017年11月20日至24日在加拿大蒙特婁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舉行,計有來自全球超過250多個國家及民間單位,共計500多位代表參與,共同協商研擬更具有執行效力之管制規範,以達成削減破壞臭氧層物質(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ODS)及保護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免受額外紫外線危害的目標。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於1985年在各國協議下通過,並於1987年通過具有實質管制規定及約束力的蒙特婁議定書,且公約於1988年及議定書於1989年正式生效。歷年來,各國合作協商下已再次通過4個蒙特婁議定書修正案與13個調整案,管制所有破壞臭氧層的化學物質,並分階段削減列管化學物質。蒙特婁議定書是全球公認最成功的國際環保協議,不僅是第一個在2009年讓當時196個聯合國會員 全數批准與承諾遵循管制規範的議定書,更成功於2010年起讓全球禁止生產氟氯碳化物(Chlorofluorocarbons,CFCs)與海龍且消費量降為零,且大幅展開削減氟氯烴(Hydrochlorofluorocarbons,HCFCs)。
為能掌握蒙特婁議定書發展動態,且向其他開發中國家宣傳我國管制列管化學物質的成果。我國組團以聯合國環境署認可之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s)名義觀察員身分參加此會議。主要目的在蒐集分析會議討論之議題內容、各國替代技術與管制趨勢資訊,俾作為未來研擬我國因應管理策略與方案時之參考,並提出對我國後續管理方案有效之建議。
本次會議共計產出25個決議文,包括吉佳利修正案逐步削減氫氟碳化物(Hydrofluorocarbons,HFCs)、列入蒙特婁議定書附件F之HFCs物質、替代品的能源效率與安全標準、HFCs銷毀技術、ODS豁免申請結果、ODS作為製程助劑、MOP-30舉辦地點等。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加拿大; |
參訪機關: |
加拿大蒙特婁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
出國類別: |
開會 |
關鍵詞: |
蒙特婁議定書,臭氧層保護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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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施政分類: |
臭氧層破壞物質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