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赴印尼出席第8屆臺印勞工會議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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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3/12/05 至 103/12/08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蔡孟良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勞動力發展署 |
副署長 |
簡任 |
侯松延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簡任視察 |
簡任 |
胡欣野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
科長 |
薦任 |
蘇裕國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科長 |
薦任 |
顏瑋志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專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我國自78年開放外籍勞工來臺工作,陸續引進菲律賓、印尼、泰國及越南等國家勞工,來臺從事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家庭與機構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工作。本部為加強與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勞工事務合作關係,雙方定期輪流召開雙邊勞工會議,共商勞工事務合作議題。
本次(第8屆)臺印勞工會議輪由印尼主辦,並於103年12月5日至12月8日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孟良率團,應印方邀請出席會議,雙方就多項議題交換意見,獲致主要結論如下:
一、 臺印雙方同意朝直接聘僱適用範圍之方向持續推動(包含製造業勞工、營造業勞工及機構看護工),協助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印尼勞工,減輕勞雇雙方費用負擔。
二、 印方澄清,目前並無規定印尼仲介可向雇主或臺灣仲介收取履歷表費用,並重申印尼仲介不可收取規定以外任何費用,臺印雙方也將加強宣導雙邊仲介公司不得超收。
三、 印方說明,政策上限制所有引進印勞之國家仲介與印尼仲介合作家數,以提升雙邊仲介的服務品質,並不僅限對臺灣採取此項措施。但對於臺灣仲介有大量引進勞工,須增加印尼仲介合作家數的需要,印方同意研議彈性機制。
四、 臺印雙方將共同提高行蹤不明印尼勞工主動投案誘因。印方並同意提供印尼勞工在海外行蹤不明返國後的處罰措施,以遏止印勞行蹤不明。
五、 為保障勞工權益,雙方原則同意轉換雇主之外勞,轉換後契約之內容不應低於原契約為原則,臺方將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予以保障。
六、 為協助職災印勞返國後請領失能給付,印方同意配合臺方之規定,將強制印尼醫院依照我國所提供之請領失能給付所需之醫院診斷書格式,為職災印勞開立診斷證明。
七、 對於印勞不幸在臺過世,基於尊重印尼習俗,遺體須在一定時間內返國下葬,臺方同意協調法務部,加速簡化遺體返國程序。
第8屆臺印勞工會議在雙方討論並充分交換意見下順利閉幕,雙方同意將持續就本次會議達成之共識,積極規劃配合相關事宜,另就未及在會議中討論之議題,同意後續將在工作小組會議繼續討論。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印尼; |
參訪機關: |
印尼國家勞工安置暨保護局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外籍勞工,雙邊勞工會議,印尼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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