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出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舉辦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能力建構計畫—自由貿易區(FTA)爭端解決程序研討會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204335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參加「FTAAP能力建構計畫-FTA爭端解決程序研討會」# |
報告名稱: |
出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舉辦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能力建構計畫—自由貿易區(FTA)爭端解決程序研討會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204335_446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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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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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2/11/22 |
報告書頁數: |
30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黃兆揚 |
經濟部 |
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
檢察官 |
其他 |
董玉潔 |
經濟部 |
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
行政祕書 |
其他 |
楊健弘 |
經濟部 |
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
法務助理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一、本研討會係本(102)年11月7至8日於韓國首爾舉行,我國由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黃檢察官兆揚、楊法務助理健弘及董行政助理玉潔出席。
二、本研討會係邀集美國、韓國、新加坡等國及WTO秘書處專長於WTO及FTA爭端解決及仲裁程序之專家學者,針對FTA爭端解決程序、雙邊投資協定(BIA)及仲裁等議題進行討論。本辦公室黃檢察官擔任投資爭端仲裁議題之與談人,以瞭解APEC亞洲各國經驗。
三、本會議進行情形摘要如下:
(一)FTA爭端解決程序:各講者多肯定近期各國積極簽署FTA的浪潮下,FTA之爭端解決程序日趨重要,除了可確保雙邊FTA之談判成果確實執行外,亦可確保競爭、投資等WTO未涵蓋的貿易規則之穩定性及可預測性,因此,FTA爭端解決制度設計之優劣至關重要。此外,FTA與WTO處理之議題有高度重疊之處,如何處理締約國本於其利益選擇使用其中一種或同時使用兩種爭端解決程序以爭取對己有利之判決,講者亦提出建議並和與會人員交流。
(二)投資人與地主國之爭端仲裁程序:有關投資人直接對地主國的國際仲裁,各國多採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機制。然而,近期各國簽署FTA之投資章或BIA亦多訂有仲裁程序,其仲裁範圍、程序及仲裁人之選任均有不同規定,講者針對仲裁制度設計及程序透明化提出建議,各國與會者亦分享相關經驗。值得注意者為,韓國與會人員分享私募基金Lone Star Funds收購韓國外匯銀行(Korea Exchange Bank)之爭議,據傳韓國政府不欲讓其併購該銀行,故在行政程序上故作拖延,L公司遂於上(101)年就本案提起仲裁,並要求鉅額賠償,本案可作為未來我國遇有相關外人投資爭端之參考。
(三)與會人員交流:本次與會經濟體除我國外,分別為智利、中國大陸、香港、印尼、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巴布亞紐幾內亞、新加坡、泰國及越南等國,韓國因係主辦國,其外交部及產業通商資源部亦派諸多官員與會。與會人員多為在其國內負責WTO爭端解決或FTA談判議題之中階官員,與我國與會人員背景相似,爰利用機會進行意見交換。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韓國; |
參訪機關: |
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能力建構計畫—自由貿易區(FTA)爭端解決程序研討會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世界貿易組織、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國際投資、國際仲裁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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