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2013年法務部赴日本考察刑事訴訟制度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203219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赴日本東京參訪考察起訴狀一本制度# |
報告名稱: |
2013年法務部赴日本考察刑事訴訟制度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203219_4366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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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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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2/12/23 |
報告書頁數: |
43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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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2/07/31 至 102/08/05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余麗貞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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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
其他 |
林麗瑩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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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
其他 |
殷玉龍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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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辦事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為回應立法院於95年12月28日「應於六年內刑事訴訟制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之附帶決議,及對於是否採取排除法官預斷的立場,司法院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於100年7月28日第八次會議之結論:與會多數委員對於法院不宜在審判期日前接觸偵查卷證,以避免形成預斷,均有共識,惟對於應否配合採行證據開示制度、訴因制度則有所疑慮,主張應該在偵查卷證送至法院後,限制僅有受命法官為行準備程序之必要,始得閱覽接觸偵查卷證,甚至應該另設審查法官,專職進行準備程序,至於後續參與審判的法官,則仍不得事先接觸偵查卷證。另有委員主張應該配合人民觀審制度的研議,同步思考人民觀審案件應否採行卷證不併送主義的問題。根據此結論,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排除法官預斷,架構了未來一審審判程序為「改良式卷證併送制」,亦即在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實施改良式卷證併送的訴訟程序。
依司法院的草案,所謂「改良式卷證併送」即檢察官起訴時卷證依然併送,故沒有日本起訴狀一本主義關於證據開示、訴因的規定,但法院除了法律有特別情形外,原則不得接觸卷證物。這種雙重併裝的制度,是否能兼顧事實的發現與排除法官預斷的雙重使命,深受檢、審、辯三方的質疑,尤其後者,顛覆現行法官審前看卷的作法,而辯護人閱卷完全不受影響,對檢方甚為不利。對於此制度,檢察系統考慮全盤接受、抑或如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於立法院曾表示,可以考慮日本的起訴狀一本主義,無論採取何者,日本刑事訴訟法制將影響我國未來刑事訴訟修法走向,為了能精準掌握日本刑事實務的運作,減少錯誤,有實地觀摩法庭,並訪問該國的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及學者之必要,以明瞭兩國文化差異、改革的背景因素、改革過程中遭遇的難題及實務運作的現況與待改革之處,以供研議刑事訴訟改革及相關法制之參考,故法務部指派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林麗瑩檢察官、余麗貞檢察官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殷玉龍檢察官,與國立警察大學林裕順教授研究團隊共同於102年7月31日至8月5日前往日本考察該國現行刑事訴訟實務。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東京地方裁判所,法政大学(市ヶ谷キャンパス内ボアソナードタワー25階B会議室),一橋大學法科大學院(國立校區),一橋大學(都內千代田校區),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2013,日本,刑事訢訟,起訴狀一本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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