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出席2011 OECD亞洲公司治理圓桌論壇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005055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出席2011 OECD亞洲公司治理圓桌論壇出國報告# |
報告名稱: |
出席2011 OECD亞洲公司治理圓桌論壇出國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005055_36608.doc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99/12/27 |
報告書頁數: |
66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葉銀華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專任委員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有關OECD亞洲公司治理白皮書更新版之主要結論,包括:(1)公部門及私部門應持續與公司、董事會、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專業團體)以良好的公司治理價值為基礎進行商業往來。(2)所有國家應致力於公司治理法規之積極有效實施與執行。主管機關、調查機關及執法機關本身應具可靠性及可歸責性,並有足夠資源與其他國內及外部機關密切合作,並且應以值得信賴及有效率之司法制度為後盾。(3)應以資訊揭露之及時性與透明為基礎,強化資訊揭露之品質。所有國家應提倡採用新的及好的實務作法揭露非財務資訊。亞洲公司治理圓桌論壇之國家應致力於統合國內與國際會計審計之準則與實務,且應由獨立之專業團體負責監督相關會計審計準則之導入。(4)改善董事會績效應透過適當且持續之董事教育訓練及董事會績效評估。董事會提名程序應透明化,應完整揭露個別董事之資格條件,以選出適格之董事候選人。董事會應改善其參與策略規劃、監督內部控制及風險監控制度。董事會對於涉及經理人、董事、具控制權股東以及其他內部人之交易,應加強獨立審查。(5)法律及規範架構應確保非控制權股東受到適當保護,免於受內部人及具控制權股東之剝削。會計師、信評機構及中介機構應通知股東並給予建議,使股東免於利益衝突。(6)應鼓勵並促進股東參與,尤其是機構投資人之參與。
根據本次亞洲公司治理圓桌論壇會議與會人士分享各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的作法,以及更新版亞洲公司治理白皮書六大改革重點的建議,參酌我國目前公司治理運作狀況,本報告提出下列政策性建議:
一、整體性評估
二、強化股權結構透明度
三、強化董事會提名與監督功能
四、強化背書保證與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促進股東行動主義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印尼; |
參訪機關: |
無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公司治理,證券,期貨 |
備註: |
無 |
分類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