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考察美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制度計畫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702136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考察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庇護工場及其他有關職業重建業務計畫# |
報告名稱: |
考察美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制度計畫 |
電子全文檔: |
C09702136_224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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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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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7/11/17 |
報告書頁數: |
121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蘇昭如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
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
副組長 |
其他 |
侯松延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
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
科長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我國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或重返職場,並藉由工作維持其生活與生命價值,自1986年起已陸續推動各式職業重建服務方案(包括:1986年開辦身心障礙者職訓專班;1993年訂定支持性就業試行草案;1995年推動社區化就業服務及職務再設計;2003年開辦就業轉銜、職業輔導評量及庇護性就業服務;2004年辦理居家就業服務計畫、建置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資訊系統;2007年起於4個縣市開辦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並賡續檢視與調整各項服務方案之適切性。為能進一步參採先進國家作法,以為國內制度規劃之參考,於2008年8月赴美考察學習。本次考察共參訪美國伊利諾州及威斯康辛州共9個職業重建單位,對於美國聯邦與州政府合作關係、相關職業重建措施方案、民間職業重建資源及專業人員制度等,均有深入之認識。故本報告之內容謹就美國推動職業重建服務之體系、機構參訪實錄、臺灣與美國職業重建服務之比較分析,最後提出建議:一、在職業重建服務資源方面(一)建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制度,提供身心障礙者無接縫、整合之服務。(二)發展多元化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三)明定服務過程中,障礙者或雇主應享之權利義務,書面化並簽定契約,及建立服務申訴機制,告知申訴管道。(四)服務範圍非以協助障礙者獲得工作為限,應擴及協助其維持、穩定或改善工作部份。(五)對障礙者之職業訓練以融合式及到場訓練優先,包括正式教育。(六)優先擴大推動支持性並鼓勵設置庇護工場。二、在提供雇主協助作法方面(一)明訂進用障礙者所需之職務調整為雇主應負之責。 (二)增列進用障礙者所需費用之一定比例得予減稅。(三)提供成功案例及進用障礙者的好處。三、在相關配套與合作方面(一)推動結合相關醫療專業人員對精障者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研議服務與相關健保給付整合之可行性,俾助脫離對醫院之長期依賴。(二)推動社政單位提供之生活自理訓練或獨立生活方案連結至職業重建服務,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完整之服務。(三)福利給付之規劃(包括職訓生活津貼)應考量對身心障礙者工作意願之影響,評估工作收入對福利給付之影響,研議增加其工作之誘因之作法,增加弱勢者工作意願及產能。(四)成功企業家組成志工團隊,提供身心障礙者工作經營諮詢。(五)對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成本效益分析,應將其就業後之收益及依賴之減除併予納入。(六)建立常態化之宣導機制,經常性委託專業單位進行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宣導及教育訓練,包括提供相關法規諮詢、資訊、講座、宣導等。(七)經常性委託進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議題之研究,做為業務推動之參考。四、在補助機制方面:未來或可考量就具有2~3年以上之執行經驗評估核算按量計價購買服務之標準,採個案委託按量計價方式給付費用,使服務之提供能更具彈性及可近性。五、在專業人員制度方面:本會正研議修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似可將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相關訓練,一定時間(如五年或十年)資格重新認定部份納入,並結合相關專業人員組織辦理;及結合學術單位增加正式教育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才之養成,並持續規劃及辦理各類職業重建專業人員之進修訓練,提供教育訓練資源、職業重建資源、專業支持與輔導協助等。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威斯康辛州勞動力發展部職業重建處,伊利諾州人群服務部重建服務處,伊利諾州視障重建與教育中心,The Chicago Lighthouse,威斯康辛州健康與家庭服務部曼度塔精神衛生院,展欣中心(閾值心理復健中心),芝加哥復健中心,大湖區身心障礙者法案宣導及支援中心,伊利諾州州立大學芝加哥校區障礙暨人群發展學院,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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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
就業職訓 |
施政分類: |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