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香港、新加坡消費者保護機關之運作
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林芳忠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督導組 |
組長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考察係配合本會加強與亞太地區消費者保護機構之聯繫工作,辦理香港及新加坡消費者保護組織之訪察,考察期間為九十年八月四日至八月八日,考察之機構為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及新加坡消費者協會。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及新加坡消費者協會為該二地區最主要之消費者保護組織,且該兩地並無專責之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設立之時間均在一九七0年代初期,與我國民間開始推動消費者保護運動之時間相近,均可視為係因應當時國際能源危機、國內物價波動,及受美國消費者保護運動成功之激勵下之產物。就表面上而言,其消費者保護網絡似未健全,然事實上,經由該二機構二、三十年之積極推動,香港及新加坡兩地之消費者保護工作甚有成效,其在商品檢驗、消費資訊之提供、協助處理消費爭議等方面,均甚有著力。香港及新加坡兩地之經濟發展,一向不遜於我國,其未特別設置專責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而採由政府主導成立名為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之半官方法人團體,應是對消費者保護業務之推動方向,有不一樣的考量。
本次考察所獲心得及建議包括下列各項:一、消費者保護團體與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之角色與功能;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之運作模式;三、具有創意之消費者教育活動;四、消費者諮詢中心及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之定位。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香港;新加坡; |
參訪機關: |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香港,新加坡,消費者,消費者保護 |
備註: |
|
分類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