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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洗錢犯罪之法制與實務--以美國洗錢沒收為中心兼論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法院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900502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選派至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攻讀碩士學位# |
報告名稱: |
洗錢犯罪之法制與實務--以美國洗錢沒收為中心兼論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法院 |
電子全文檔: |
C10900502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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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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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8/10/25 |
報告書頁數: |
67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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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7/07/27 至 108/07/26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謝茵絜 |
法務部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我國於2016年修正了刑法沒收的相關制度,期望在法制健全的情況下,達成無人能因犯罪獲利的重要目標。此外,同年亦修正了洗錢防制法,沒收部分則增列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洗錢行為標的以及同條第2項的擴大沒收制度;而擴大利得沒收主要是源自於歐盟指令對其會員國的要求,而我國刑事法律植基於德國,因此諸多討論均集中於擴大利得沒收此一制度。但沒收法制與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通過後,在處理洗錢犯罪的沒收上,是否確實能達成原訂的目標,實為重要的觀察課題。綜觀各國的洗錢防制立法例,美國係屬規定較為完善者,此外在沒收體例上,除了刑事的對人沒收,另有民事的對物沒收制度,後者也是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FATF)四十項建議中第4項曾敘明的規範方向;此外,美國對於洗錢的沒收,在原有的沒收法制上亦制定了許多特別規定,例如安全港條款、外國聯行帳戶資金之沒收、替代性財產等,法院也在許多案件中逐漸強化洗錢沒收的客體與範圍內涵,以促進理論沒收掩飾洗錢行為標的之合法資金,加強洗錢沒收的嚇阻效果。本文希望能藉由美國洗錢沒收相關制度的介紹,做為我國未來得以改進的建議。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洗錢犯罪,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第18條,美國,美國洗錢,美國洗錢沒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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