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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900499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選派至日本早稻田大學擔任訪問學者# |
報告名稱: |
刑事訴訟程序課徵訴訟費用之研究 |
電子全文檔: |
C10900499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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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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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8/11/26 |
報告書頁數: |
91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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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7/08/31 至 108/08/30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林怡君 |
法務部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濫訴影響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防制濫訴為我國司法改革之重要議題,法務部並提出導入刑事訴訟有償制以降低濫訴之提案。本研究考察日本法規與實務面,日本刑事訴訟法確有一定條件下得向告訴、告發人(下稱告訴人等)收取訴訟費用之規定,然其訴訟費用之範圍有限,尤其就偵查中之費用,僅國選辯護人之相關費用屬之。且日本實務上向告訴人等收取費用之案例極為少見,亦罕有藉由此費用制度防免濫訴之論述。如僅參考、引進日本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向告訴人等徵收刑事訴訟費用之規定,抑制濫訴之效果可能極為有限。至德國、法國、瑞典等國家,其刑事訴訟法亦均有訴訟費用制度。然上開各國實務上是否確以訴訟費用之徵收,達成抑制濫訴之目的,尚待研酌。此外,雖目的與法務部之防制濫訴不同,司法院亦有導入刑事訴訟有償制之構想,並已提出草案。然該草案僅有針對被告收費之相關規範,並未包含有關告訴人等收費之內容。參酌比較法上之規範內容,欲導入刑事訴訟費用,亦應一併訂定向告訴人等收費之規定。惟若欲藉此達到防制濫訴之效果,向告訴人等收費之要件應審慎設定,不應僅單純參考外國立法例之規定。
再者,偵查資源之耗費,除與犯罪無關、虛構犯罪事實之濫訴類型外,有相當大一部分係用以處理法益侵害輕微,或完全不具公益性質之案件。則若告訴人並無虛構事實,且形式上觀之,被告行為亦確實與法條之構成要件相符,無論設定何種收費方式,均難以向告訴人收取費用。故而,如何降低耗費於法益輕微不具公益性質案件之偵查資源,實係重要之課題,且並非以訴訟費用即可資解決。然無論未來是否修正相關法律,於未修法之狀況下,一、二審檢察官可嘗試依法益侵害程度,適度調整所投注之偵查能量,以利有限司法資源之妥善運用。未來如有修正法律之機會,亦可引進如民事之濫訴罰鍰制度,或參考德國微罪不起訴制度,針對輕罪案件,如認為行為人罪責輕微以及不具有追訴的公共利益,檢察官可中止程序,均為減少濫訴案件投注之偵查資源之可能途徑。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日本早稻田大學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刑事訴訟程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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