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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參訪新加坡S-REIT法制及實務運作」 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802225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參訪新加坡不動產證券化業務# |
報告名稱: |
「參訪新加坡S-REIT法制及實務運作」 出國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802225_1.pdf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09/01/07 |
報告書頁數: |
35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出國期間: |
108/10/20 至 108/10/24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蔡麗玲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副局長 |
簡任 |
林曉韻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科長 |
薦任 |
呂盈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專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為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金管會透過委外研究蒐集國外REIT法制架構,參酌日本、香港、新加坡等REIT發展較為健全國家之成功發展經驗,並配合我國REIT實務發展情形,調整我國REIT法制架構,希望藉此提高REIT發行誘因、收益率及簡化籌資方式等。
S-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由管理機構主導S-REIT營運,為亞洲第二大REIT市場,僅次於日本,投資地區已遍及歐美區域,法令制度已日趨完備,市場發展亦非常迅速,我國未來如擬修改法令之運作機制及監理架構等事項,實有借重新加坡發展及實務經驗之必要。
本次參訪新加坡S-REIT實務運作,發現值得我國參採之處包括:一、我國REIT架構可兼採基金架構發行。二、發起人扮演關鍵角色,宜有相關誘因鼓勵發起人支持REIT。三、允許發起人與管理機構為關係人,並建立內控制度避免利益衝突。四、估價制度應有明確規範,確保REIT評價公平合理。五、營造友善REIT投資環境,以利產品多元化。六、健全公司治理規範,提升REIT投資人信心。七、適度簡化REIT審核程序。八、REIT借款比率可適度調整。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新加坡; |
參訪機關: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交易所,Keppel Capital,DBS Bank,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
出國類別: |
訪問 |
關鍵詞: |
REIT,不動產證券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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