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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赴美參訪「跨境父母擅帶子女離家失蹤」處理機制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700056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赴美國參加「跨境父母擅帶子女離家議題交流計畫」# |
報告名稱: |
赴美參訪「跨境父母擅帶子女離家失蹤」處理機制 |
電子全文檔: |
C10700056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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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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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7/02/13 |
報告書頁數: |
28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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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6/11/11 至 106/11/19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陳治慶 |
內政部警政署 |
防治組 |
專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應美國在臺辦事處(AIT)之邀,參加由美國國務院贊助之「國際訪問者領袖計畫」(International Visitor Leadership Program, IVLP),針對「跨境父母擅帶子女」之議題進行參訪活動,計5天參訪12個政府及民間單位,分別為美國國務院兒童議題處(含洛杉磯分部)、東亞及太平洋事務局臺灣協調處、全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保護中心、國際社會服務社美國分社、Miles & Stockbridge律師事務所、洛杉磯警察局、檢察官辦公室及高等法院。
從參訪的過程中,了解到美國對於兒童保護議題相當重視,在簽訂國際海牙公約後,不僅在國務院領事局設立兒童議題處,專責處理跨境父母擅帶子女之議題,且訂定「國際父母誘拐犯罪法」(The International Parental Kidnapping Crime Act)以處理海牙公約在美國之執行,另為確保各州監護權之裁定為他州所承認,亦定有「兒童監護權管轄及執行統一法」(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 UCCJEA),且臺灣法院之監護權確定裁判經向美法院註冊核准即具有美國在地化效力。惟對於非海牙公約之國家,如臺灣,即須透過國家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保護中心、國際社會服務社美國分社協助尋找子女所在位置,並向法院提出監護權訴訟。
最後,為強化我國對於兒童失蹤議題之重視與受(處)理案件之能力,建議新進分駐(派出)所主管加強失蹤人口教育訓練,另培訓失蹤人口查尋種子教官,以協助單位同仁加強失蹤人口受(處)理案件之能力。此外,為協助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赴美案件,配合美國非官方協尋流程,建議本署刑事警察局駐美警察聯絡官參與失蹤協尋,協助外交部外館人員向美國國家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保護中心提出協尋申請,以協助在臺父母早日尋獲失蹤未成年子女。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國務院兒童議題處(含洛杉磯分部),東亞及太平洋事務局臺灣協調處,全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保護中心,國際社會服務社美國分社,Miles & Stockbridge律師事務所,洛杉磯警察局,洛杉磯郡檢察官辦公室,洛杉磯郡高等法院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跨境父母擅帶子女離家失蹤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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