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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303530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舉辦之中央銀行法律風險與治理研討課程# |
報告名稱: |
從法制面論中央銀行治理 |
電子全文檔: |
C10303530_481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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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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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3/12/17 |
報告書頁數: |
0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謝淑芬 |
中央銀行 |
法務室 |
科長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治理是決策及執行決策的過程。中央銀行治理的三個支柱為獨立性、有責性與資訊透明,且三者相互關聯。本報告從法制面探討其他國家與我國中央銀行的各項治理議題,包括目標與任務、組織、與政府關係、有責性及資訊透明。
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各國政府為預防金融危機再次發生,紛紛更改其金融監理架構,法律明文賦與中央銀行「金融穩定政策」任務與權力。為確保有效率執行新賦予之任務與權力,中央銀行的組織與治理安排必將有所變革。本報告以本次參訪的英格蘭銀行為例,解析新金融監理架構下之中央銀行治理安排議題。
我國中央銀行法於1979年(民國68年)修正後,確立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的地位,且參照中央銀行復業方案規定的中央銀行目的,並採納國際貨幣基金顧問團之建議,明定中央銀行經營目標。中央銀行法為中央銀行治理之主要法律,本報告爰依該法之規定,簡略說明我國中央銀行之相關治理安排議題。
雖然依我國中央銀行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促進金融穩定」原即為我國中央銀行經營目標之一,但執行本次出國計畫發現先進國家或區域中央銀行(例如歐洲中央銀行)對於與執行「穩定金融體系」任務相關之制度變革及法規架構,似亦有值得參採之處,本報告最後部分,參酌本次考察各國中央銀行治理安排之心得,在我國目前監理架構下,提出適合我國中央銀行之治理安排建議。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英國; |
參訪機關: |
英國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英格蘭銀行及下屬子機構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中央銀行,治理,獨立性,有責性,資訊透明,目標,任務,組織,與政府關係,金融危機,英格蘭銀行,金融穩定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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