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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遊說制度與實務運作考察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9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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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美國遊說制度與實務運作考察報告 |
報告名稱: | 美國遊說制度與實務運作考察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09900001_28436.doc
C09900001_54818.doc
C09900001_574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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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98/12/29 |
報告書頁數: | 81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內政部 http://www.mo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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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98/09/27 至 98/10/04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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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淑篁 | 內政部 | 民政司 | 專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遊說法於97年8月8日施行迄今已屆滿1年,對於促使遊說者及被遊說者自律,具有正面作用,惟有關遊說者、被遊說者、遊說行為範圍之界定及相關登記及申報制度等,各界迭有反應意見,鑑於我國遊說制度尚屬新創,為期遊說法規範更臻完善,實有參考國外立法例及實施經驗之必要,作為未來檢討修正之基礎。美國係遊說活動與立法最具制度化之國家,2007年美國制定有「誠實領袖及透明政府法」(The Honest Leadership and Open Government Act),特別強化遊說活動與經費公開透明之規定,並對特定捐獻要求強制揭露,前往考察對我國遊說制度之發展應有啟發之作用。本次考察獲致之心得與建議,包括:完備陽光法案體系;遊說定義明確化;檢討遊說者與被遊說者範圍;強化罰則規定;增設弊端揭發人保護制度等。對本部未來相關業務政策方針之釐定助益良多。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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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聯邦眾議院秘書處法律研究中心,聯邦參議院秘書處,華盛頓特區聯邦檢察署,the Center for Public Integrity,駐美代表處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陽光法案,遊說,遊說法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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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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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分類: | 公民參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