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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刑事訴訟程序課徵訴訟費用之研究與德國檢察署實務運作見習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1402119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選派至德國慕尼黑大學擔任訪問學者#
報告名稱: 刑事訴訟程序課徵訴訟費用之研究與德國檢察署實務運作見習
電子全文檔: C11402119_1.pdf C11402119_2.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14/11/07
報告書頁數: 98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法務部
出國期間: 111/10/12 至 112/10/11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邱耀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並無訴訟費用制度,目前被告、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等人使用刑事司法,均無償。司法資源有限,但案件無限,以有限資源處理無限案件,必須要有成本效益之概念,因為司法有預算,也要決算,不能忽略濫用資源這件事。 德國刑事訴訟法採取有償制,在訴訟費用法規範的主要對象是被告,1877年德國統一後的刑事訴訟法,與當時歐陸國家不同,採取有償制度,然而,其主要著眼點在於「使用」司法制度就要收費,而有使用就有「濫用」,德國就此部分,亦有著墨。對於疏解訟源,是以極高明的方式,讓地檢署無關公益之案件量,透過訴訟費用之方式,消失於無形,這就是訴訟費用的「阻止濫用司法」之功能。訴訟費用之「財政收入」功能,對於被告等大宗「使用」司法者,不宜貿然引進,然而對於被告以外「濫用」司法之人,不引進才必須要檢討,畢竟,濫用司法就是在亂花納稅人的錢。 首先必須從自訴犯下手,明定特定無關公益之犯罪為自訴罪,無須先求諸檢察官,僅於存在公共利益時,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將無公益案件從檢察官處理走向自訴人自理,由自訴人替代檢察官,減少地檢署訟源,配合向自訴人預收「規費」並提供擔保之機制,若自訴人敗訴,必須償還被告之必要開支(如律師費用、被告應訴之時間浪費等開支),因為付費,被害人就會更慎重,因為有償還被告必要支出的風險,被害人必然更加謹慎,即便此等案件誤入地檢署,檢察官也可以欠缺訴訟要件迅速結案,無庸實質偵查,即可指示被害人自行提起自訴,由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要提起自訴,若被告受到有罪判決,基於公平原則,亦須償還自訴人所繳納的規費與其必要支出,被告若該有罪被告早一點認罪,或是與自訴人和解,被告就可以不用耗費律師費及承受相關國庫支出之風險,這就是訴訟費用之「自動履行功能」。若自訴人有經濟困難,在我國亦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或是免繳等機制,讓自訴人進入法院,讓無關公益的案件亦能由法院審理表示法律意見,這就是訴訟費用「造法與法之續造功能」。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德國;
參訪機關: 德國慕尼黑第一地方檢察署
出國類別: 進修
關鍵詞: 訴訟費用,德國檢察署實務運作見習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法律事務
施政分類: 刑事訴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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