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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前偵查程序及偵查中止處分之研究-以「罪責輕微欠缺追訴公益」之案件處理為中心(含慕尼黑第一地檢署見習參訪心得)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1200917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選派至德國慕尼黑大學擔任訪問學者# |
報告名稱: |
前偵查程序及偵查中止處分之研究-以「罪責輕微欠缺追訴公益」之案件處理為中心(含慕尼黑第一地檢署見習參訪心得) |
電子全文檔: |
C11200917_1.pdf
C11200917_2.pdf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11/12/13 |
報告書頁數: |
122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
出國期間: |
110/09/15 至 111/09/14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吳梓榕 |
法務部 |
|
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基於起訴便宜原則而立法賦予檢察官起訴裁量權限之規範,如第253條、第253條之1至之3、第254條等,雖立意良善,在刑事政策上也希望藉此達到最優化司法追訴量能(使檢察官有更多心力投注於據實質重大追訴公益或案情繁雜的案件偵辦上)的目的,然在我國偵查實務現場,上述規範除緩起訴處分外,基層檢察官的使用比例並不高。本文試圖從立法設計與規範初衷均大致相同之德國刑訴法第153條、第153a條、第154條等「偵查中止處分」的介紹出發,嘗試找到兩國在相關立法背景、要件設計上的同與不同、以及各自在法解釋與實務適用上所遇到的挑戰,同時加入筆者於2022年7、8月間至慕尼黑第一地檢署見習參訪之見聞,分享親臨德國偵查實務現場後,對上開議題更進一步的認識,及因此所獲之相關寶貴的第一手實務資料。期待透過本文之介紹,對我國檢察官往後在考慮是否適用上述起訴裁量條款時,有更積極正向的助益。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德國; |
參訪機關: |
德國慕尼黑大學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前偵查程序,偵查中止處分,罪責輕微,欠缺追訴公益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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