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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
						1.陪審制度及參審制度優劣比較之研究-以日本裁判員裁判制度之主張明示義務與證據調查議題為中心-2.日本檢察審查會運作之實務研究
					
					
						
						基本資料
						
							
								
									
								    	| 系統識別號: | 
								    	C11100009 | 
									
									
								  		| 相關專案: | 
								  		無 | 
									
									
								  		| 計畫名稱: | 
								  		選派至日本東京早稻田大學擔任訪問學者# | 
									
									
								  		| 報告名稱: | 
								  		1.陪審制度及參審制度優劣比較之研究-以日本裁判員裁判制度之主張明示義務與證據調查議題為中心-2.日本檢察審查會運作之實務研究 | 
									
									
				                  		| 電子全文檔: | 
				                  		
				                  			
				                  				 
				                  				
				                  					C11100009_1.pdf
				                  				
				                  			
				                  			 
				                  		 | 
									
									
								  		| 附件檔: | 
										
									  		
										 | 
									
									
								  		| 報告日期: | 
								  		109/11/20 | 
									
									
								  		| 報告書頁數: | 
								  		123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 
									
									
								  		| 出國期間: | 
								  		108/09/02 至 109/08/21 |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 黃佳彥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第一部分:第一章說明日本刑事訴訟程序制度改革背景。第二章說明公判前整理程序與主張明示義務,包括日本證據開示制度,爭點整理與主張明示義務的關係,以及公判前整理程序的法律效果,並介紹日本方面關於如何限制為新主張的相關討論。第三章著重裁判員裁判的證據調查,由檢察官實行公訴實務工作的觀點會抱有關心,且未來於我國也可能發生爭議的相關議題,包括統合偵查報告、證據關聯性、必要性與如刺激性證據等延伸議題、證據採否的判斷時期、以及證人測試等問題,均逐一予以說明。本文結論建議主張明示義務應明確規定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或應行注意事項等子法,次應彙整外國法制關於證人測試具體進行方式的指導準則與倫理規範,最後是應盤點檢討國民法官法沿襲刑事訴訟法條文用語,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情形下,是否足以承載已然轉變的概念內涵,而為有效的概念工具,以為日後修正之準備。
第二部分:日本2009年5月27日修正檢察審查法施行後,採取強制起訴搭配指定律師的制度。前者問題點為起訴標標準不統一與對被告程序保障不足,後者有實際擔任指定律師經驗者指出偵查能量有其侷限,且由於人力支援、費用支出事實上須由檢察機關提供協助,指定律師的偵查指揮權不明確,並有事實上無法進行足夠的補充偵查的風險,值得我國注意與參考。
						其他資料
						
							
								
									
								    	| 前往地區: | 
								    	日本; | 
									
									
								  		| 參訪機關: | 
								  			日本東京早稻田大學 | 
									
									
								  		| 出國類別: | 
								  		進修 | 
									
									
								  		| 關鍵詞: | 
								  		陪審制度,參審制度,日本,裁判員,主張明示義務,證據調查,日本檢查審查會 |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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