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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參訪日本REIT法制及實務運作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801849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參訪日本不動產證券化業務# |
報告名稱: |
參訪日本REIT法制及實務運作出國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801849_1.pdf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08/11/12 |
報告書頁數: |
49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出國期間: |
108/09/01 至 108/09/05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王詠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
局長 |
其他 |
林曉韻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
科長 |
其他 |
葉信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
稽核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自2003年公布實施以來,2005年首檔REIT 上市,過去16年累計僅10檔REIT上市掛牌交易,現僅存7檔仍在上市交易,其他3檔已清算。我國REIT因房價租金比偏高,業者保守經營發行意願低落,整體市值檔數均少於其他市場,導致REIT成交量難以提升。
日本2001年J-REIT在東京證交所上市後,而後檔數與規模逐年增加,其成功推動經驗值得我國借鏡效法。本次出國由證期局、證交所、投信投顧公會與環宇法律事務所共同組成參訪團,參訪單位包括日本金融廳、證交所、公會、管理機構及律師事務所。
透過實地訪查瞭解監管不動產證券化業務重點及活絡市場發展之配套措施,建議未來修法可考量以下事項:
1.放寬REIT發行機構資格條件,不限僅得由信託業擔任。
2.簡化REIT審查流程,提升案件審查效率。
3.修法應考量REIT發起人在不動產證券化重要角色。
4.強化對REIT與關係人間交易監管機制。
5.明定REIT應辦理不動產鑑價之時點。
6.允許REIT適度以信託財產辦理借款,但槓桿比例不宜過高 。
7.REIT維持現有契約型架構,暫不考慮引進公司型基金制度。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日本金融廳,東京證券交易所,不動產證券化協會,投資信託協會,西村朝日法律事務所,野村不動產顧問株式会社,AEON 資產管理公司 |
出國類別: |
訪問 |
關鍵詞: |
REIT,不動產證券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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