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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404127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赴美國紐約大學進修# |
報告名稱: |
各國赦免法之規定及運作 |
電子全文檔: |
C10404127_52668.pdf
|
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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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4/11/13 |
報告書頁數: |
106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
出國期間: |
103/08/07 至 104/08/06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張長樹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赦免係由國家元首對於罪犯免除或減緩處罰的制度,各國常見的赦免內容,包括大赦、特赦、減刑、復權、暫緩行刑等態樣。在過去王權時代,赦免被視為君王之恩慈、寬恕,但在晚近的民主憲政時代,各國仍多保有此一制度,或由總統決行、或由內閣總理決定後建請該國王室頒布赦免。君王專斷之憲政體制既已被推翻,則何以各國憲法內仍保留此一王權遺緒?在民主憲政體制之下,國家元首應依法行政,所謂以赦免來表現其恩慈、寬恕之形象,不免令人懷疑是否仍保有父權主義之思想?因此,應記取之問題為,赦免此一憲政制度之設計,是否在事實上有其基於憲政原理及法治上之需求?
我國憲法規定:總統依法行使赦免權。明顯採用了法律保留原則,對於總統之赦免權行使,仍有一定之規範,並非完全委諸總統個人之咨意。惟赦免法全文僅九條,除定義性之規定外,對於赦免之申請、審核、決斷等程序性事項,亦均未規定,立法密度上尚有改進空間。尤其關於赦免案件究竟如何進入總統之視線範圍、赦免受理及准駁之取捨,外界無從得知,透明度不足之情形下,固然維持了總統專屬權力的不受干涉,但另一方面,卻也容易引起外界的無端猜測、懷疑,對於赦免制度甚至總統行使職權的信任度,不免有損。
本文於第一章先介紹現今美國聯邦的赦免制度,其次第二章為美國各州的赦免制度。由於美國有50州,各州均有不同規定,數量龐大,因此先以列表方式,比較各州及聯邦赦免制度,就赦免組織、赦免進行程序、申請赦免資格、赦免效力、赦免之頻率等事項,所採用之不同規定,再分析不同組織選擇之功能特色。第三章從憲政及刑事司法之歷史經驗,討論赦免之本質功能。第四章則就赦免制度之運作,可能遭遇之問題,介紹美國法的解決觀點。基於前述章節的分析,在最後的第五章,嚐試提出我國赦免制度之問題點及解決方向。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紐約大學 |
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赦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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