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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國葬及國民葬法制與實施情形考察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2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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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韓國國葬及國民葬法制與實施情形 |
報告名稱: | 韓國國葬及國民葬法制與實施情形考察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204310_44621.doc
C10204310_53456.pdf
C10204310_581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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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02/11/14 |
報告書頁數: | 34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內政部 http://www.mo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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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2/08/21 至 102/08/24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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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玳綺 | 內政部 | 民政司 | 科長 | 薦任 |
張琳 | 內政部 | 民政司 | 專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我國國葬法自37年修正迄今已60餘年,隨著國家轉型發展及社會環境變遷,舊有制度內涵已不符現代需求,有再通盤檢討及調整之必要。韓國深受漢文化影響,相關禮儀等典章制度與我國較為近似,該國至今(2013年)已陸續辦理2次國葬、13次國民葬,其運作程序模式大致分為3個階段:(1)死亡報告(製作死亡報告、召開國務會議懇談會、製作建議書);(2)擬定葬儀執行計畫(召開臨時國務會議、組成葬禮委員會及報紙公告、擬定葬儀執行計畫、召集實務委員會議);(3)編制實務工作團及擬定葬儀細節執行計畫等,有豐富的經驗可以遵循。
在韓國執行國葬禮儀與安葬於國立墓地法源不同,分屬2個機關執行,國葬(國民葬)禮儀由安全行政部主管,國立墓地由國家報勳處及國防部主管。實地考察韓國國立墓地的總統墓園,得知安葬地點主要以當事人遺願或遺族意見為主,並非已故總統皆安葬於國立墓地,而安葬於國立墓地之總統墓園,得依配偶之意願合葬。我國國葬法規定應在首都設置國葬墓園,在實務運作及經費來源有所困難的情況下,未來我國如要設置國葬墓園,可考慮將五指山國軍示範公墓提升為國葬墓園。另外,我國重視國人逝世後之立德、立功、立言的褒揚制度,該國之國家有功者與我國褒揚的對象兩者類型並不相同,但其組成委員會對國家有功者資格的審查機制,可供我國後續修正褒揚條例有關褒揚對象審定方式的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韓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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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國立首爾顯忠院,國家報勳處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國葬、國民葬、褒揚、總統 |
備註: |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 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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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分類: | 禮制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