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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204120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美國不在籍投票相關規範及實施情形考察計畫# |
報告名稱: |
美國不在籍投票相關規範及實施情形考察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204120_44489.pdf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02/11/12 |
報告書頁數: |
41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羅瑞卿 |
內政部 |
民政司 |
簡任秘書 |
簡任 |
馬思剛 |
內政部 |
民政司 |
專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一、選務機關架構:
美國由於是聯邦體制國家,其聯邦層級雖設有聯邦選舉委員會,但僅負責監督和執行競選財務法律,而並不實際管理選舉工作。實際負責選舉法律、細則制定及選務計畫及實務運作等係由州層級及市(郡層級)負責。以本次拜訪加州州政府及舊金山市政府,其選務組織與職掌概述如下:
(一) 州務卿是加州的首席選舉官,其主要職責包括:
1.制訂選舉法,並監督選舉法有效執行。
2.要求縣選舉官員就其管轄範圍內選舉事務進行報告。
3.決定可使用之電子投票機器。
4.發現選舉法不被縣選舉官員執行,除將違反事項通知州總檢察長或地方檢察長,並協助縣選舉官員履行其職責。為確定是否發生違反選舉法情形,審查已投選票、未投選票、損壞選票、註銷選票、計票之電腦程式、郵寄投票之回郵信封和申請書以及選舉法第14432條所規定的選舉用品,並檢查縣選舉官員做決定之相關記錄。
5.制定法律細則,以確保選舉法的運作與執行一致性。
6.彙計各縣選舉官員報告之公職選舉與公民投票案之結果,填製投票結果報告,並立刻對外公開。
7.於選舉後120天內,彙整投票結果補充報告,計載總統、州長、聯邦參議員之每位候選人以及每個全州性公民投票案在各縣、市、州眾議員選舉區、州參議員選舉區、國會選舉區、國會選舉區、監督委員會選舉區之得票數。補充報告並應提供州內任一選舉人索取。
(二)以本次拜訪之舊金山市為例,其選務單位主要為選務局及選舉委員會。
1.選務局係負責處理舊金山市辦理之所有聯邦、州、區與市政選舉。其職權包括選民登記、舊金山事公職候選人提名籍登記事項、選民資料之準備與發放、選票製作、投票與計票之運作、防止選舉舞弊、發生舞弊與異議情形下進行重新計票。選務局由局長負責選務部門管理、選民登記以及維持選舉運作之相關事項。其係由選舉委員會依符合市憲章公務人員規定之名單中予以指派,任期為5年。另根據市憲章公務人員規定,局長有指派及免除選務局相關人員之權力。
2.舊金山市選舉委員會之成立,係於2001年經過舊金山市民以公民投票決議修正市憲章規定,設立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之成員共計7位,任期為5年,最多以連任1次為限。7位委員分別由市長、市議會、市府檢察長、公設辯護人、估值-記錄官、地區檢察長及聯合校區教育委員會各指派1位。委員會職掌包括:
(1)監督舊金山市選務局辦理之所有聯邦、州、區與市政選舉。
(2)制定政策,監督選務局適當執行。
(3)同意選務局每次選舉前提出有關執行細節、程序以及人事之相關計畫,並於事後評估該計畫是否有效落實該次選舉之公平、自由及執行成效。
二、不在籍投票制度:
加州選舉法規範之不在籍投票制度,在過去其法律用語為absentee voting,係指於選舉日投票所投票以外之替代投票方式。然而近來修法後,已用vote-by-mail voting予以代替,換言之,加州採行之不在籍投票即係明確以郵寄投票為法律規範架構。在此架構下,並採取若干變異形式,如提前投票、代理投票、臨時投票等規範。
(一)郵寄投票
1.得採全部郵寄投票方式,不另設投票所
(1)任何地方選舉、特別選舉或合併舉辦之選舉;區選舉;人口在10萬以下之市或是學區、特別區選舉或Yolo縣自2012年至2017年試行辦理之地方選舉,如符合選舉法所定條件,得以全部郵寄投票方式辦理。
(2)辦理任何選舉時,投票區登記選民如少於250人以下,該投票區將採全部郵寄投票方式,毋需事先申請。
2.申請郵寄投票
(1)適用對象:依規定具美國公民、舊金山居民,於該次選舉日當天或之前年滿20歲,且未因犯重罪而在監獄監禁或處於假釋期,亦無經法院宣告精神失能者,並於選舉日15天前辦理選民登記者,均得於該次選舉前申請郵寄投票;申請成為永久郵寄投票者,於之後辦理之選舉均能收到郵寄投票,毋須逐次申請。
(2)申請期間:依規定為選舉日前29天至選舉日前7天之間;另配合服役及海外公民等特殊郵寄投票選民,則可於選舉日前60天之前即可申請。但有緊急缺席投票情形,或軍人於申請期間後被召回服務單位者,不受此限。
(3)申請表格式:一般選民申請得以書面形式,載明姓名、辦理選民登記時之地址、郵寄地址及本人簽名等資料後,向市(郡)選舉官員當面遞交、傳真、郵寄等方式申請郵寄投票。另加州州務卿及市(郡)選舉官員均備有制式表格電子檔,可供下載使用;另亦提供網路線上申請。市(郡)選務官員寄發之選民資料手冊亦附有該申請表格可供填寫後寄回。
(4)審核申請表:市(郡)選務官員收到郵寄投票申請表之記載資料不全或有瑕疵,但仍得確定選民郵寄地址情形時,仍應將選票寄交該申請人,但應附帶通知申請人將選票送回前,應先補正申請表之瑕疵,否則選票將不予計算;但如採網路線上申請時,則應通知其瑕疵情形,但不寄發選票予申請人。
(5)寄送郵寄選票:市(郡)選務官員應以郵寄方式送交郵寄投票選民可經光學掃描計票之紙質選票以及回郵信封;特殊郵寄投票之選民則得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之。(6)投遞方式與期限:郵寄投票選民得以郵寄或親自遞交方式送達市(郡)選務官員之辦公室;亦得於選舉日前遞交於任何一個投票所之郵寄投票放置箱。如屬特殊郵寄投票之選民除上開方式外,亦得以傳真方式將相關選票及回郵信封等資料送達,但另需附上一張放棄投票秘密性之宣誓書。無論採上開何種方式,選票均須於投票日之投票所關閉前送達。
(7)選票處理:
a.市(郡)選務機關將指定特別計票委員會負責辦理郵寄選
票計票工作。計票委員會成員將比對裝有郵寄選票之回郵信封之選民簽名與辦理選民登記之簽名是否一致。如符合,將把選票移出回郵信封辦利後續計票工作;如不符合,則將異議之理由記載於回郵信封上,該郵寄選票將不會從回郵信封移出。
b.處理郵寄選票簽名比對等工作,可從選舉日前第29天即可以進行;但如果有電子輔助器具者,則需從選舉日前第7天始得進行處理郵寄選票簽名比對等工作。又郵寄選票放入電子機器讀取,需於選舉日前一天之下午5點後始得進行。但不論如何,計票結果需於投票所關閉後始得公布。
(二)提前投票:係規範於郵寄投票法律規定之一條,亦即其適用上與郵寄投票之適用對象並無不同,僅係給予欲採郵寄投票之選民,得於選舉日29天前至選舉投票日關閉期間,於市郡選舉官員所在之辦公室或指定之衛星投票站內之圈選郵寄選票並將之裝入信封後放置於選票箱內。但如有採電子投票機器者,亦可供選民以電子投票機器方式進行投票。該選票之處理方式與郵寄投票相同。
(三)代理投票:
1.選舉日29天前至選舉日7天前之期間
申請人於郵寄投票申請書上載明授權委託其配偶、子女、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或與申請人住在同一屋內之人,且須年滿16歲以上代為領取選票;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在願受偽證罪處罰條件下,載明本人姓名及辦理選民登記時之地址及簽名、被委託人姓名及其與委託人之關係。
2.已逾法定郵寄投票申請期間
選舉人如因生病或身體障礙留在醫院、療養院、診所或家中,致無法到投票所投票;或因現存之建築設備,使殘障人士無法接近投票所、圈選遮屏、投票機;或因投票當日不在所屬投票區,致無法到投票所投票時等情形,選舉人得以書面在願受偽證罪處罰條件下,簽名申請郵寄選票,委託他人於選舉日前7天之後索取緊急缺席之郵寄選票,並可授權任何人索取選票及使用此表格。
無論採上開何種代理投票之方式,該裝有選票之回郵信封應載明被授權代表姓名與郵寄投票選民之關係。且不得以郵寄方式送回,而必須由本人或被授權代表親自送回。該郵寄選票送回之期間與後續處理程序與郵寄投票相同。
三、取代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方式
(一)申請採郵寄投票者,得回原指定之投票站投票,但必須將郵寄選票及回郵信封交回投票站工作人員後,始得更換為投票所之投票方式,其計票則於選舉日所投選票併同計算。
(二)申請採郵寄投票者,如未收到選票,或選票因毀損、遺失等情形,致未能於提前投票或於選舉日投票所將其繳回給市郡選舉官員或票站工作人員時,得採臨時投票方式進行投票,選民將圈選後之選票放入臨時選票信封後,投入選票箱。該等臨時選票將與其他於選舉日遞交投票所之郵寄選票併同集中於市郡選舉官員辦公室計票。如選民同時為郵寄投票與臨時投票時,則採計郵寄投票;如無寄送郵寄投票,則將臨時投票予以納入計票。
四、選舉制度持續研議革新:
2010年舊金山市民曾提出所謂星期六投票之公民投票議案,其依據選舉法有關提前投票規定,該議案提議由採行募捐資金方式,於2011年之市政選舉日之前一個星期六,試行將選舉日投票所開放供選民進行提前投票。該議案經舊金山市民通過後,舊金山市選務局亦擬訂相關執行計畫,嗣後雖因募捐經費不足而未予辦理,但目前已由州參議員基於提高選民投票率,提出選舉法修正案,建議於選舉日前第29天至選舉日期間,至少允許一個星期六開放所有選舉日投票站4小時供選民進行提前投票。換言之,未來加州採行不在籍投票除維持郵寄投票方式為原則外,提前投票之相關規定亦可能是改革重點,後續成效值得持續觀察。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加州州政府,亞洲法律聯合會,舊金山市選務局,舊金山市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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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選舉,不在籍投票,郵寄投票,提前投票,取代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方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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