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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年度香港、澳門地區消費者保護機關或團體出國訪察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902172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99年度香港、澳門地區消費者保護機關或團體出國訪察計畫# |
報告名稱: |
99年度香港、澳門地區消費者保護機關或團體出國訪察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09902172_30367.doc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99/07/01 |
報告書頁數: |
60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王淑慧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
簡任秘書 |
簡任 |
張金環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
專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一、本次計訪問澳門及香港消費者保護及旅遊等6個機關、團體:(一)港澳「消費者委員會」為法定消保團體,受理個別旅遊、購物及一般性消費申訴案件;「旅遊業議會」為類似旅行業公會,澳門不受理申訴案、香港則受理會員旅行社之申訴案;至「旅遊局」,澳門受理與旅行社有關之申訴案,香港則為公營機構,受理與優質商店有關之申訴案。(二)港澳旅遊業者充分發揮自律精神,規劃優質商店與旅遊品質保證,提供消費者安心旅遊購物資訊,值得國人參考。二、2009年港澳旅遊消費爭議類型及處理:(一)港澳以旅遊消費服務為主,消費爭議少,諮詢多。爭議案件主要以旅遊及購物為主,如仿冒手機、貴重飾品及中藥材等;惟香港近年來不公平、誤導及詐欺等消費爭議有增加趨勢,如電訊、預付型金融服務爭議等。(二)港澳旅遊消費,以教育宣導為主,如提供透明化消費資訊及推動提升業者服務品質計畫等;至爭議處理,則均要求本地旅行社先介入處理,並於國外發生重大事件時,旅行社可依退費項目退費並收取手續費;與我國定型化契約未明確界定「必要費用」項目內容不同,值得國人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香港;澳門; |
參訪機關: |
澳門旅遊業議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澳門消費者委員會,香港消費者委員會,香港旅遊業議會,香港旅遊發展局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港澳,旅遊消費糾紛,爭議處理,消費者保護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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